开具红字发票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场景和流程,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适用情形
销货方开具 - 销货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如金额、税额错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销售折让需冲减时,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
- 需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开具
-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退货、开票错误且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 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销售方。
二、开具流程(分步骤)
(一)销货方开具流程
系统操作
- 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选择“红字发票申请”→“销售方申请”→填写发票信息并打印《申请单》(一式两联)。
- 导出电子信息至国税网站或办税大厅提交审批。
税务机关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发票
- 打开防伪开票软件,选择“专用发票填开”→“打开的发票上的负数”→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打印负数发票。
(二)购买方开具流程
申请填报
- 因退货或开票错误需开具红字发票时,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若发票已认证抵扣,需在申请单中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审核与通知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传递与开具
- 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
三、注意事项
税务合规
- 开具前需确认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已认证的发票需对方同意才能开具红字。
- 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原发票需满足“全部联次收回、未缴纳税款”条件。
操作规范
- 红字发票代码必须为“4400”,内容仅限与原发票相关的税务信息。
- 开具时需在金额栏注明“负数”字样,且与原发票保持一致。
后续处理
- 开具红字发票后,需在月末申报时将《通知单》与增值税数据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 因开票错误多缴税款的,需及时申请退库。
四、特殊情况处理
购货方拒收或未交付发票: 销售方需提供拒收理由或书面说明。 非税控系统操作
以上流程需根据实际业务类型和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建议开具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