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计入方式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具体如下:
一、会计处理方式
新会计准则(2017年修订)
开办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涉及人员费用时)。该处理方式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了核算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旧会计准则(2017年修订前)
开办费需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开始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为3-5年。但自2018年起,新准则已废止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分期与税法扣除时点不同
会计上在筹建期发生即计入费用,而税法允许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种差异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需注意税务申报时的扣除限额(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
三、注意事项
摊销范围界定
开办费可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等,但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计入。
会计科目选择建议
若企业执行新准则,无需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简化了账务处理。
税务合规性
确认当地税务机关对开办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避免超限或重复扣除。
四、示例账务处理(新准则)
| 会计分录 | 说明 |
|----------|------|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 记录实际发生费用 |
|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 结转支付或应付金额 |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既能满足会计准则要求,又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