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江山实验学校因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被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5.2万元。以下是相关细节补充:
处罚依据
该校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即排放污水,依据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程序
-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文号为泰山综行执处字﹝文2023﹞XJL-001号;
- 学校在2023年7月被曝光后未主动说明情况,后续执法部门建议通过信用平台查询详细信息。
学校回应
2023年7月18日,学校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不清楚”,但未提供进一步解释或申诉渠道。
建议关注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平台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完整处罚决定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