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学校因私自杀猪并供应食堂被罚款的具体金额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罚款金额依据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15万元罚款。
- 第123条还规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
实际案例参考
- 多个案例显示,学校因私自杀猪并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均被罚款10万元,且未使用的猪肉被无害化销毁。
二、处罚合理性分析
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范畴
- 尽管学校自养自宰自用,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自养自宰自用仍需遵守定点屠宰和检疫要求。
- 学校将猪肉供应食堂,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即使未进入市场流通,仍需接受监管。
罚款幅度与程序合法性
- 10万元罚款已达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下限(10-15万元),且处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
- 学校主张“非营利性”不构成免责理由,因法律未对“自用”与“营利”进行区分。
三、争议与救济途径
学校申诉未果: 部分学校因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均以处罚合法为由驳回。 社会舆论支持
综上,学校因私自杀猪并供应食堂被罚款10万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合法处罚,学校无权以“自用”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