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就业证明的开具需遵循以下要点,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一、开具单位
由派遣单位出具,而非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建立方,负责出具在职证明。
二、必备内容
基础信息 -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 派遣时间(入职时间)
- 职务/岗位(如有)
派遣单位信息
- 单位全称、地址、公章
- 证明日期
三、格式规范
标题: 居中写“就业证明” 正文
结尾:加盖派遣单位公章,注明“特此证明”
四、注意事项
时效性:建议在离职前或需要时及时开具
文件要求:部分情况下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示例模板:
>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 因工作需要,该同志自xx年xx月由单位派遣到xxx(项目名称)工作,担任xx职务,从事xx岗位工作。特此证明!
> 20xx年xx月xx日
> 派遣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