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再就业工龄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连续计算法(常规情况)
职工在不同单位间调动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例如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两段工作时间不间断累计。
二、合并计算法(特殊情形)
精简退职人员 退职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改为连续工龄。
私营企业离职人员
离职前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但离职期间不计入。
下岗职工
原国有企业工龄与再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但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年限不计入新单位。
三、特殊工种折算法
从事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每工作一年可折算为1.25年连续工龄。
四、重新入职重新计算法
若职工主动离职或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时工龄从新入职日重新计算,原工龄不累计。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