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统计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认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认定条件
根据多地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年龄与技能类 -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未实现再就业;
-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至退休)。
家庭与收入类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 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成员,且连续失业9个月以上;
- 失地农民或因家庭人均耕地不足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特殊群体类
-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
- 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
- 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二、认定流程
申请与初审
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初审、公示等程序。
审核与认定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数据统计方式
动态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和更新; 部门协同
分类统计:按年龄、家庭、残疾等类别分别统计人数。
四、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认定标准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例如,某地规定“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为认定条件,而另一地可能延长至12个月。
综上,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计算需结合年龄、家庭、失业时长等多维度因素,并通过规范流程认定。如需具体数据,建议咨询当地就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