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关修订的文物出入境法规,禁止出境的文物年代标准如下:
1949年前的文物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 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
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 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 外国文物、图书等按我国文物分类标准执行。
补充说明
1949年标准线调整后,1795年前的文物不再作为禁止出境的界限。
少数民族文物的禁止出境标准相对宽松,但需符合代表性要求。
以上规定自2007年实施后未调整过,具有长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