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配比的计算涉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及保障金缴纳标准,具体如下:
一、就业配比计算标准
基本比例要求 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特殊群体计算规则
- 安排1名1至2级残疾人或1至3级残疾军人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
- 安排重度残疾人(其他级别)就业,按1名残疾人计算。
跨地区就业计入标准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需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保障金缴纳计算
应缴费额公式
$$应缴金额 = (按比例应安排人数 - 实际安排人数) times 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
- 按比例应安排人数 = 在职职工总数 × 1.5%
- 实际安排人数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及福利企业安置人员。
分档减缴政策
- 安排比例≥1%但未达规定比例: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
- 安排比例<1%: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三、注意事项
统计范围: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特殊情况
避免重复计算:同一残疾人不得在多个单位空挂名或重复计入。
以上计算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用人单位定期进行自查并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