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规定,学校 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去指定单位实习。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学生权利
自愿原则 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但应基于学生自愿原则,学生有权自主选择实习单位。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经监护人签字同意书后方可参加实习,且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二、学校安排实习的合法情形
合作单位选择标准 学校可优先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条件符合专业要求的合作单位,并与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信息告知义务
学校需提前通知学生实习安排,包括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及内容,并确保实习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三、学生维权途径
协商解决
若对学校安排有异议,学生可先与学校协商调整。
投诉举报
- 向教育主管部门(如教育局)反映情况;
- 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通过12321热线或学校监察部门维权。
四、特殊情况处理
分配生实习: 分配生需在指标范围内选择实习单位,但学校应提供专业指导。 未签协议风险
综上,学校指定实习单位需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且需履行告知、指导等义务。若遭遇强制安排,学生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