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老师阅卷要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综合多所高校的规范标准整理如下:
一、阅卷组织管理
领导与分工
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分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教务、考务人员参与组织。
阅卷小组组成
每次阅卷前抽调相关教师组成小组,组长负责整体工作,成员需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时间与地点
阅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用集中、流水阅卷方式,在法学院办公室统一进行。
二、阅卷规范要求
评分标准执行
严格参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确保标准统一、前后一致,防止评分偏差(如“前严后宽”)。
卷面规范
- 使用红色笔(中性笔)工整书写分数,确保清晰可辨。
- 保持试卷整洁,不得批改无关内容(如涂改答案、添加备注)。
- 批改标记规范:正确答案打“√”,错误处划线标注,未答写“/”。
分数记录
- 采用正分制,仅记录得分,不涉及扣分或奖励分。
- 记分栏需核对总分与各题得分一致,修改时需签全名。
复核与存档
- 阅卷后需复查,确保无漏评、漏记或统计错误。
- 试卷需密封保存,仅限指定地点集中批改,禁止私自拆阅或带离。
三、纪律与责任
客观公正
避免因个人情绪或偏见影响评分,不得人为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杜绝“关系分”“人情分”。
签名规范
首份试卷需签全名,其余试卷可仅签姓氏。
异常情况处理
若发现雷同试卷或笔迹不符,需由2名以上教师鉴定,确认后按作弊处理。
保密义务
严格保密学生成绩,未经允许不得向学生或外界透露。
四、附则
客观题(如选择题)直接打分,主观题(如论述题)需标注评分要点。
多题型的试卷需分别标注每问分值,确保总分准确性。
以上要求旨在确保阅卷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保障教学评价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