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结果,大学饭堂因自行养猪并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供师生食用,被市场监管局处以 10万元罚款。具体信息如下:
处罚依据与金额 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擅自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猪肉,货值金额8759元,剩余3.2吨猪肉被查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10-15万元,最终以10万元为基准执行。
法律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1条:单位(含学校)未经定点屠宰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5-10万元。
争议与结果
学校以“自养自宰自食非经营”为由申诉,但市场监管局认为其属于食品经营主体,且行为违反检疫规定。法院最终支持处罚决定,学校上诉失败。
后续处理
未使用的3.2吨猪肉被依法进行无害化销毁。
总结:
大学饭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自行屠宰未经检疫的猪肉供师生食用,被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罚款,且该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