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中撤回邀请(如创业活动或合作邀约)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要点如下:
一、撤回邀请的法律依据
撤回条件
撤回通知需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民法典》第141条、475条)。
若对方已发出承诺或开始履行合同准备工作(如签署协议、支付费用),则不可单方撤销。
不可撤销的情形
邀约中明确承诺期限或声明不可撤销;
对方有合理信赖并已采取履约行动(如筹备活动、签订场地合同)。
二、操作步骤与表格要求
撤回通知内容
需书面说明撤回原因、原邀请函编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如团队/公司名义发出)。
示例表格可包含:
撤回通知 原邀请函编号:XXX 发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撤回原因:XXXXXXXX 联系人及方式:XXX
送达方式
通过邮件、快递或对方指定的回执渠道(如原邀请函中的传真/邮箱)发送。
三、注意事项
时效性:确保撤回通知早于对方承诺时间;
证据留存: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单号、邮件回执);
违约责任:若因撤回导致对方损失(如已支付费用),需协商赔偿。
四、参考模板
可结合创业邀请函中的回执格式(如中的回执部分),补充撤回声明栏位。例如:
□ 接受邀请 □ 拒绝邀请 □ 撤回邀请(需附说明及盖章)
如需具体法律文书模板,建议咨询学校创业指导中心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