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折旧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需根据资产类型和用途区分,具体方法如下:
一、土地作为无形资产(使用权)
不计提折旧 土地本身不因使用而损耗,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进行折旧。但以下特殊情况需摊销:
-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土地
摊销方法
- 直线法: 按成本/年限平均分摊,例如土地成本100万元,使用年限70年,则每年摊销约1.43万元。 - 加速摊销法
二、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如建筑物)
折旧方法 - 直线法:
最常用,每年摊销额=(原值-残值)/年限。例如土地+建筑物总成本1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10万元,则每年折旧4.5万元。
- 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额=原值×2/年限)或年数总和法。
三、税务处理
土地:一般不作为固定资产折旧,但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可按年限摊销(通常不低于20年)。
建筑物:需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如20-40年)进行税前扣除。
四、特殊情况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若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不摊销,按成本计量则采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大修理停用:仍需正常计提折旧。
总结:土地折旧需区分资产类型(使用权或固定资产),并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