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投资款的退还需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基本原则
清算优先原则 公司注销前必须完成清算,包括清偿债务、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设立失败可退款
若公司因故未成立(如发起人违约),根据《公司法》可要求发起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二、具体操作流程
成立清算组
注销前15日内由股东或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资产与债务
- 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
- 催收应收账款、清偿税款及债务;
- 缴纳清算费用后,将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
投资款退还
- 清算完成后,若无债务或债务已清偿,投资款按股东出资比例退还;
- 股东可凭出资证明或协议办理资金划转。
三、特殊情况处理
协商无果可诉讼
若清算组拒绝退款或协商失败,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对外投资处理
注销前需通过股权转让、收回债权等方式处理对外投资,所得价款纳入清算范围。
四、注意事项
保留证据: 全程需保存投资协议、付款记录、清算报告等文件; 时效性
通过以上流程,可依法追回投资款并保障权益。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