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就业档案的退回流程,根据不同情况需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如下:
一、档案退回流程
未办理取消手续 暂缓就业到期后,若未办理取消手续,档案将自动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寄回毕业生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学校就业办领回。
主动申请取消
毕业生需持《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接收单位证明(如人才市场接收函,回原籍者免)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取得《报到证》。
二、注意事项
时间限制
暂缓就业协议通常为两年,需在到期前办理取消手续,否则档案可能被转回原籍。
档案去向
- 转回原籍: 档案通过邮政系统寄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需在报到证有效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 留在学校
户口迁移 若选择将档案转回原籍,需在取得《报到证》后,到学校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迁回原籍。
三、特殊情况处理
档案遗失或协议丢失:
可先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遗失证明,再办理取消手续。
改派档案:找到工作后,可通过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改派手续,将档案迁至工作单位。
建议毕业生在暂缓就业到期前主动联系接收单位或学校就业办,避免因手续延误影响后续就业或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