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城镇常住人员身份:
需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居住满1年(部分地区要求连续失业满1年);
就业能力与意愿:
处于无业状态且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
法定情形:
包括大龄失业(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残疾、退役、家庭人均耕地不足、享受城镇低保等。
二、认定流程
个人申请 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两寸照片及辅助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明、离婚协议书等)。
社区(村)初审与公示
- 社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身份及申报条件;
- 通过初审后,在社区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街道(乡镇)复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系统。
县级人社部门终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后核发《就业援助卡》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三、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 辅助材料
四、办理时效
从申请到认定结果一般需20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间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
五、特殊情况处理
材料不全:需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逾期可能影响认定进度;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收到异议需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认定公平公正。
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政策细则及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