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已就业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管理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内容关联性:
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情形的区分
在校生勤工俭学 若劳动者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未毕业但已就业
若未毕业者已完成学业或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仍受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证据
当劳动合同未签订时,可通过以下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
身份证明(工作证、服务证);
招用记录(招工表、报名表);
考勤记录;
同事证言。
四、法律后果
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维权依据
总结
已就业情况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用工事实(如工资支付、劳动管理)和辅助证据(如工资记录、身份证明)综合认定。建议劳动者保留相关证据,遇到权益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