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成本抵扣比例根据就业状态和残疾等级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未就业人员
无社保/公积金且未就业
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 30%扣减就业成本;
被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但未实现就业
按实际收入计算,不再扣减;
有实际就业行为且月收入达标
按实际收入计算,不再扣减。
二、就业收入与扣减比例
实际就业但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减比例按实际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即:
$$text{扣减比例} = frac{text{实际收入}}{text{最低工资标准}} times 100%$$
但最低不低于 30%,最高不超过 100%;
实际就业且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减比例为 30%,不再随收入变化调整。
三、特殊群体(残疾人)
一、二级视力/言语/听力残疾人
- 未就业:不计就业收入,不扣减;
- 实际就业:按实际收入计算,扣减比例为 40%;
三、四级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
- 未就业且拒绝就业:不扣减;
- 实际就业:按实际收入计算,扣减比例为 30%;
精神/智力残疾人
- 未就业/实际就业:均不计就业收入,不扣减。
四、注意事项
扣减比例以 有利于群众的原则确定,即家庭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时,按 30%扣减;
计算时以 家庭月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就业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计算低保、失业救济等社会救助金额。
以上方法综合了厦门市政策规定,其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