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判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地方性政策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新就业的认定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履行劳动关系。
个体经营或创业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 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公益性岗位就业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工作,并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
稳定收入条件
-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工作满3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核心标准: 用人单位开始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情形
三、特殊情况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社保,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断就业期限:连续两个月未办理资格核对或说明求职情况,可能被视同重新就业。
四、法律依据与流程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审核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
以上标准综合了就业形式、收入水平及社保缴纳情况,确保失业人员权益与就业状态动态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