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仍存在就业协议的情况,通常涉及以下要点: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优先于就业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合同生效,就业协议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失效。 若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建议尽快补签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就业协议的非替代性
就业协议是三方意向性文件,仅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具有约束力,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就业协议仍在的原因
未签订劳动合同
若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就业协议可能因缺乏劳动关系证明而失去意义,但双方仍可能依据协议履行。
协议条款不明确
若就业协议中未明确试用期、薪资待遇等核心条款,可能引发争议,导致协议效力存疑。
三、建议处理方式
补签劳动合同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资、试用期等关键条款,以替代原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签订后,原就业协议可作废止说明附则。
保留协议留存证据
若就业协议中包含学校盖章页或重要条款,可保留作为求职记录或纠纷解决的辅助证据。
关注协议终止条件
就业协议通常在入职后自动终止,但需注意其中是否有关于提前终止的特别约定。
四、注意事项
学校协议的影响: 若就业协议涉及学校权益(如就业率统计),建议与学校沟通保留协议。 法律风险规避
若对协议内容存在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