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以及残保金减免,具体操作和优惠力度如下: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07〕92号及地方性政策(如深圳深残规〔2023〕1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标准
-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如深圳为2360元×4=9440元)。
- 例如:
- 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退9440元增值税,年退113.28万元;
- 安置25名残疾人,年退增值税约283万元。
申请流程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纳证明等)。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税前按 100%加计扣除。
计算方式
- 支付10万元工资,税前可扣除20万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按25%税率计算)。
注意事项
- 需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保。
三、残保金减免
分档减缴
- 安置比例≥1%但<1.5%: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 安置比例<1%:按90%缴纳。
小微企业优惠
- 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申请流程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减免,填写A107010表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取得工资、劳务报酬等收入可减征50%个人所得税,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有效期
通过以上政策组合,企业可显著降低税负,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用工规模和残疾人员工数量,制定综合税务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