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交款属于 应交税费科目,自2006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取消原科目设置,相关费用统一归入应交税费核算。具体说明如下:
科目归属调整 根据2006年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与“应交税金”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均不再单独核算。
核算内容范围
原“其他应交款”主要包含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非税税费。调整后,这些费用通过“应交税费-教育附加费”“应交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处理规则
- 贷方登记: 反映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义务产生(如计提教育费附加); - 借方登记
实务操作建议
若遇到需记录原“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情况,需结合具体业务判断是否属于已合并的税费范畴,或是否涉及其他未调整的应付款项。
综上,当前企业应统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相关费用,避免使用原科目导致核算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