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保险的会计科目设置需根据保险类型和支付主体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社保部分
共同缴纳的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需与个人共同缴纳,应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和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企业单独缴纳的社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全部由企业承担,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科目。
二、商业保险部分
劳保费/福利费: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险等)计入 管理费用——劳保费/福利费
三、会计分录示例
缴纳社保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 贷:银行存款
计提社保时
-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支付商业保险时
- 借:管理费用——劳保费/福利费
- 贷:银行存款
四、注意事项
社保个人部分通常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处理,企业需定期与社保机构对账;
商业保险需根据合同约定确认保费金额及支付周期。
以上科目设置符合《社会保险法》及会计准则要求,确保了职工权益的保障与财务处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