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计算需根据建筑类型、设置条件及系统配置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常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
单、多层民用建筑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500㎡(表5.3.1指标值)。
- 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面积可增加1倍,即 5000㎡;
-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500㎡(表6)。
地下/半地下建筑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500㎡(表6)。
二、特殊场景补充说明
上下层开口部位
- 若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视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需累计计算。
中庭设置要求
- 中庭需设置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且需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封闭屋盖的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 池塘水面、射击场靶道、开敞式外走廊等特定区域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三、计算示例
某二级耐火等级厂房,总建筑面积5000㎡,其中4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000㎡未设置:
未设系统的1000㎡按2500㎡计算;
设系统的4000㎡可增加2500㎡指标(即4000/2+2500=4500㎡),但需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
四、注意事项
规范中的“指标”指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面积标准,设置系统后按比例增加;
实际计算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最新条款为准。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