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士兵的界定需结合政策法规及具体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基本定义 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含城镇籍)、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的军士。
时间节点
以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为时间分界点,之后退役且未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士兵属于自主就业范畴。
安置方式选择
明确排除国家统一安置(如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仅保留自主择业这一选项。
政策保障
- 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 地方政府提供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补充说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承包土地的退役士兵,若符合自主就业条件,同样适用上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