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就业军属社保缴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的社保缴纳
单位代缴养老保险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1998年1月1日前未参保的随军配偶,可按原比例一次性补缴。
医疗保险补贴
个人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1%缴费,国家补贴相同数额。医疗保险同样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二、退伍军人未就业期间的社保缴纳
待安排工作期
以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若缴费工资低于或高于当地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则按上下限标准执行。医疗保险由安置地财政全额补贴。
自主就业后参保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合长期未就业且未参加职工社保的群体,按年缴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低于60%。
转移接续:退伍军人转业后,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确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异地参保:跨地区流动时,可通过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部门参保,部分地区支持异地缴费。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方式,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