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其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计算规则如下:
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 缴费时间从再次就业之日起计算, 前次失业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再累计。例如,若前次失业应领取12个月但未领取,重新就业后缴费满1年再次失业,本次可领取的期限仅按重新就业后1年的缴费时间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规则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与再次失业时按新缴费年限计算的期限可 合并计算
,但 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例如,前次失业剩余4个月未领取,再次失业后缴费满1年,合并后最多可领取20个月(4+16)。
特殊情况处理
- 若重新就业后不到1年再次失业,且非主动辞职,可领取前次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如剩余4个月)。 - 若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需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合并后总期限仍不超过24个月。
三、法律依据
上述规则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确保权益连续性同时限制总领取时长。
四、注意事项
主动辞职或应征入伍: 上述规则不适用,需重新计算缴费和领取期限。- 地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