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依据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综合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
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签订劳动合同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工作,享受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稳定收入条件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工作满3个月(部分地区有具体年限要求),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若失业人员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签订劳动合同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持续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达标
三、其他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缴费: 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保为判断标准,未缴社保的零工或临时工不属于重新就业。 政策时效性
四、补充说明
职业资格补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初级1000元/月、中级1500元/月、高级2000元/月)。
失业金领取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24个月,与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